本報訊 (記者楊波 通訊員黃建烈、袁泉)15歲少年約友野游,誤入河涌深水區溺亡,母親狀告三水蘆苞鎮水利所未盡安全防護義務,索賠24萬元賠償。昨日,三水法院對一宗因少年野游溺水而亡所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進行通報,少年母親的訴訟請求被法院駁回。
  經審理查明,法院認為蘆苞水利所作為水利部門,其主要職責是對轄區內的河流進行水資源的開發、利用等,法律並未賦予水利所修建河涌安全保護措施與防止他人遭受損害的責任;其次,蘆苞水利所在事故河段已設立了相應的警示牌,況且事發河段遠離蘆苞鎮城區,沒有修通道路通達,也未設置過游泳區域,故不存在過錯,所以水利所對溺水事故的發生並無過錯。
  法院認為,小陳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明知自己不習水性的情況下,理應預見到可能發生溺水的危險,但仍放任危險結果的發生,存在一定的過錯。而家長何某對小陳缺乏必要的監管,也是導致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綜上,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何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該案承辦法官袁泉表呼籲,監護人應當恪盡監護職責,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和保護,從源頭上杜絕不幸的發生。  (原標題:少年野泳溺亡 家長索賠被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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